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與DNR差在哪?家屬先做這張表

資料查核日:

先談價值,不先勾醫療選項。ACP、AD與DNR處理的範圍和法律程序不同,家屬不能只靠一張網路表單替本人決定。

「媽媽說不要急救,要不要去簽DNR?」「做了ACP,是不是以後都不治療?」這些問題常在家人生病後一次湧上來。先不要急著找表格:ACP、預立醫療決定與DNR不是同一件事,適用範圍、程序與啟動條件也不同。

最安全的起點是由本人在仍能理解與表達時談自己的價值與擔心,再由合格醫療機構說明選項。家屬可以協助溝通,不能只靠自己的推測替本人完成決定。

三個名詞先拆開

名詞核心是什麼不能誤解成什麼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本人、家屬與醫療團隊討論價值、偏好、特定臨床情境與照護選項的過程不是一次衛教就等於已完成法律文件
預立醫療決定(AD)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依法完成ACP後作成的書面決定不是簽完就停止所有治療,也不是家屬可代填的通用同意書
DNR/安寧緩和醫療意願DNR常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規範末期病人的安寧意願與維生醫療選擇不能把所有安寧意願只縮成CPR,也不自動涵蓋AD的所有選項與五類臨床條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對ACP與AD有明確定義;AD的作成、健保卡註記、撤回變更及臨床啟動,都有法定程序。網路下載表格只能幫助閱讀,不能取代正式諮商、核章、見證或公證與註記。

ACP不是談「放棄」,而是把價值翻成可理解的問題

在看醫療名詞前,可以先寫一張價值表:

這張表沒有標準答案,也不是醫療指示。它的用途是讓正式ACP不只剩下勾選,而能把本人在乎的生活與醫療團隊的專業說明接起來。若家庭成員意見分歧,可先用家庭照顧會議清單整理誰負責記錄與提問。

AD的程序與啟動,分成兩道門

第一道門是作成。依病人自主權利法,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作成AD;法律要求完成ACP、由醫療機構核章、經公證或兩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見證,並註記於健保卡。本人之後仍可用書面撤回或變更。

第二道門是臨床啟動。AD不會因為已簽署就在每次門診或一般住院自動停止治療。法律列出特定臨床條件,且須由相應專科醫師與緩和醫療團隊依法確認。真正遇到病況時,由醫療團隊依最新法律、病歷、本人意願與專業評估處理。

家屬不應自行判斷「已經符合」或要求第一線照顧者停止治療。任何急性變化仍應立即就醫或通知醫護人員。

DNR不是AD的簡稱

DNR常用來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還分別定義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並規範末期病人的安寧意願、維生醫療選擇及執行程序。因此,不能把所有安寧緩和醫療意願都縮成CPR。AD的制度則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處理其法定臨床情境與預立醫療選擇;兩者文件、適用範圍與法律依據不同,已簽其中一份不代表另一份一定完成。

若手上已有舊文件,帶正本或可辨識副本向醫療機構詢問:文件名稱與法源是什麼、是否仍有效、健保卡是否有註記、是否需要更新聯絡人。不要自行把「不急救」延伸成「不給止痛、不餵食、不做舒適照護」;法律仍要求提供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費用與健保給付,不先保證

衛福部於2025年擴大健保給付ACP的對象,但不是每個人、每間院所或每次諮商都必然由健保支付。當年的承作機構數也會變動,不宜把舊新聞的數字當成現在名單。

預約時直接問院所:是否為目前承作機構、本人是否符合當期健保給付條件、若不符合自費金額多少、需哪些關係人參與、要帶哪些文件、是否能安排翻譯或溝通支持。以院所與健保署當期說明為準。

長照家庭還要把AD放回日常照顧

AD處理未來特定醫療情境,不會自動完成長照計畫、居家照顧或安寧服務申請。若本人希望在家接受緩和照護,可先了解居家安寧與長照怎麼並用,再由醫療與長照團隊評估。

若本人已無法清楚表意,家屬應把既有文件、本人過去穩定表達的價值與代理權狀態交給醫療團隊;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角色也不能自行等同於替本人作成AD,可先讀監護與輔助宣告概念後尋求個別法律與醫療意見。從住院回家前,也可用出院準備清單把文件交接與聯絡人納入計畫。

本文提供制度與家庭溝通的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也不替任何人選擇治療。若正在發生急性或危及生命的狀況,立即聯絡119或現場醫護人員;ACP、AD、DNR及個別健保資格,請向合格醫療機構與官方窗口確認。

參考來源

  1. 病人自主權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current law as reviewed 2026-09-01 / 2026-09-01
    • 法律定義預立醫療決定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並以書面撤回或變更
    • 作成須完成諮商、醫療機構核章、見證或公證及健保卡註記等法定程序
    • 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另有特定臨床條件與專業確認程序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current law as reviewed 2026-09-01 / 2026-09-01
    • 法規分別定義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
    • 末期病人得依法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及作成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選擇
    • 意願、健保卡註記與醫療執行另有法定程序
  3.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預立醫療決定保障善終衛生福利部 · 2018-10-03 / 2026-09-01
    • ACP是作成預立醫療決定前的溝通程序
    • 預立醫療決定與過去僅針對末期病人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範圍不同
    • 本人應透過醫療機構完成法定程序
  4. 健保擴大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守護民眾醫療自主權衛生福利部 · 2025-04-30 / 2026-09-01
    • 自2025-05-01起健保給付ACP對象擴大
    • 是否符合健保給付與承作機構應查當期官方名單及由醫療院所確認
    • ACP協助本人與醫療團隊、家屬討論未來醫療選擇